各街道、各有關單位:
《姑蘇區直管公房征收補償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保護區管委會、姑蘇區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政府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姑蘇區直管公房征收補償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姑蘇區直管公房征收與補償工作,保障直管公房所有權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姑蘇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直管公房,是指應當由姑蘇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和直管非居住房屋。
第三條 租住直管公有住房的,以直管公有住房租賃證計戶,承租人按照直管公有住房租賃證認定。
第四條 征收直管公有住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利害關系人:
(一)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原承租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其他與被征收直管公有住房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條 直管公房合法建筑面積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明及其他有效資料認定。
第六條 征收直管公有住房,按照以下方式認定面積:
(一)承租人租賃使用面積以租賃證記載的面積認定,租賃證上的使用面積包括獨用面積、合用分攤面積及輔助面積中應認定的面積;
(二)直管公有住房屬磚木結構及簡易結構的,補償建筑面積按照租賃證上記載的使用面積乘以系數1.2認定;
(三)直管公有住房屬混合結構非成套住宅的,補償建筑面積按照該宗房屋全部租賃證上記載的使用面積占不動產權屬證明上記載的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的面積認定;
(四)承租人對直管公有住房使用面積有異議的,向直管公房管理部門提出,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門確定。
第七條 征收直管公有住房,按照以下方式補償:
(一)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與直管公房管理部門解除租賃關系。
以標準租金租賃的,被征收房屋價值的20%歸直管公房所有權人所有,80%歸房屋承租人所有;被列為控制保護建筑或者文物保護單位的被征收直管公有住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30%歸直管公房所有權人所有,80%歸房屋承租人所有;
直管公有住房改變房屋用途的,被征收房屋價值的30%歸直管公房所有權人所有,70%歸承租人所有;
其余類型的建筑被征收房屋價值的20%歸直管公房所有權人所有,80%歸房屋承租人所有。
(二)承租人與直管公房管理部門不解除租賃關系的,對直管公房所有權人實行產權調換。直管公房管理部門與承租人就產權調換房屋另行簽訂租賃協議,按照政府規定計收租金;
征收屬代管、托管產權(不含宗教包經租房產)的直管公有住房,應當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
(三)以協議租金租賃的,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00%歸直管公房所有權人所有。
第八條 直管公有住房閣樓按照以下方式認定和補償:
直管公有住房合法閣樓以直管公房管理部門記載的使用面積認定。因歷史原因未計入使用面積的合法閣樓,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門認定面積。直管公房管理部門未予認定的搭建閣樓不計使用面積。
層高2.2米以上部分按照實際面積計算使用面積;凈高超過1.2米、層高不足2.2米部分按照實際面積的一半計算使用面積;凈高1.2米以下部分不計使用面積。
直管公有住房閣樓按照認定面積的50%補償;對直管公房所有權人實施產權調換的,合法閣樓層高2.2米以上部分的面積,按照50%計入產權調換面積;層高不足2.2米部分,不計入產權調換面積。
第九條 直管公房土地使用權面積大于房屋合法建筑面積部分的補償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100%歸直管公房所有權人所有。
第十條 征收直管非居住房屋,承租建筑面積按照直管非居住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協議認定。
第十一條 征收直管非居住房屋,按照以下方式補償:
(一)以協議租金承租的直管非居住房屋,被征收房屋由直管公房所有權人收回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00%歸直管公房所有權人所有;
(二)單位在改制前以標準租金承租的,該單位在改制后仍租賃使用的,被征收房屋價值的70%歸直管公房所有權人所有,30%歸承租單位所有;
(三)直管非居住房屋屬于撥用產的,被征收房屋價值的30%歸直管公房所有權人所有,70%歸劃撥使用單位所有。
第十二條 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有住房裝修及附著物補償、搬遷補償費、簽約獎勵等歸承租人所有;
以協議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有住房裝修及附著物補償、搬遷補償費歸承租人所有,租賃協議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直管非居住房屋裝修及附著物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補償費歸承租人所有,租賃協議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征收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或者推舉代理人至直管公房管理部門辦理退租手續;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也可以由其配偶至直管公房管理部門辦理退租手續。
第十四條 姑蘇區范圍內直管公房的征收補償工作適用本意見,姑蘇區范圍內的協議搬遷項目涉及直管公房的,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十五條 本意見沒有規定的,按照《姑蘇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若干問題的意見》(姑蘇府規〔2025〕1號)執行。
第十六條 本意見由姑蘇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姑蘇區房屋征收部門承擔具體的解釋工作。
第十七條 本意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