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觀前地區綜合管理與服務水平,優化營商環境,體現商圈文化特色,加快“商圈+景區”的融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觀前地區,是指臨頓河以西、干將路以北、人民路以東、因果巷和舊學前以南圍合內的區域,不包括上述河道和圍合道路。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觀前地區的管理。觀前地區內居住、辦公,以及從事經營、購物、旅游、文化、娛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管委會、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政府統籌觀前地區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拙政園歷史文化片區管理辦公室、平江街道監督、指導觀前地區的綜合管理并依法提供人員、經費保障,具體工作由蘇州市觀前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觀前管理辦公室)落實。觀前管理辦公室負責觀前地區的綜合管理、監督和協調工作,日常 獨立運作。
第四條 觀前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發揮黨建引領作用,營造觀前地區社會共治的氛圍,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機制,建立重要情況溝通和重大問題協調機制、重要事項征求意見機制、信息共享機制,提升協商效能。
第五條 觀前管理辦公室對觀前地區的城市容貌、環境衛生、綠化、公共設施、公共秩序等進行日常管理。發現違法行為的,及時依法采取勸阻、制止或者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等措施。觀前管理辦公室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引進第三方參與觀前地區的服務保障。
第六條 觀前地區對標國內一流商業街區,聚焦蘇式生活體驗,突出商業與旅游、歷史文化傳播相融合,提升管理服務水平,推動全要素整合,打造匯集國際精品名品、老字號經典傳承、蘇式特色美食、時尚夜生活體驗的高品質綜合型特色街區。
第七條 觀前管理辦公室按照觀前商圈改造提升總體規劃和產業提升引導政策,牽頭建立健全觀前地區業態評審機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觀前地區的業態提升工作。充分挖掘觀前地區傳統文化和歷史積淀,鼓勵觀前地區經營者創新開發具有文化特色的新業態,開展符合觀前地區功能定位 的特色市集、展覽展示、文化演出等活動,開發文化體驗場景、 旅游精品線路,加強與周邊文化場所、旅游資源的融合互動,打造“食住行游購娛”一體化旅游休閑街區。鼓勵和支持觀前地區打造夜間經濟品牌,培育夜間消費新業態,努力將觀前地區建設成為夜間經濟消費集聚高地。
第八條 加強智慧商圈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商圈內導航、停車、支付、安全監控等智能化服務設施,提升消費者購物體驗。推動商圈內公共服務資源共享,實現觀前商圈內公共服務 設施互聯互通。商務、數據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觀前地區的數字化、智慧化改造。鼓勵和支持觀前地區各市場主體和行業組織運用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信息技術,加強智能導游導購、智能支付、線上線下聯動等方面的應用探索,打造宜游易購的數字場景。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老字號企業在商業街區范圍內開展多種形式的老字號文化展示和體驗活動;商務、文化旅游、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法對老字號企業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古城保護、資源規劃、房屋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觀前地區內文物保護單位、控制保護建筑、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和傳統民居的保護,促進活化利用。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綠色商圈建設,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觀前地區倡導采用節能環保技術,減少能源消耗和環境污染,鼓勵和支持相關市場主體開展綠色商店、綠色旅游等創建活動,提升綠色低碳發展水平。
第十一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觀前地區先行先試有利于營造良好商業消費環境的改革措施,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示范街區;以完善集約高效的政務服務體系為目標,推進行政許可、公共服務等政務服務事項“一站式”辦理,建立政務服務評價機制。
第十二條 觀前管理辦公室會同市場監管、文化旅游等部門依法加強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無障礙的投訴反饋以及跟蹤機制,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線下實體店經營者開展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
第十三條 觀前管理辦公室鼓勵引導市場主體成立相應的區域性協會,并指導協會開展工作。鼓勵市場主體通過制定自律規約、服務規范、行業信用機制等方式實施自律管理,構建業態提升、良性競爭、共同發展的格局。
第十四條 觀前地區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收集建筑垃圾時, 不得與生活垃圾或其他廢棄物混裝,不得亂堆亂放,并及時清運。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應當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有自運能力的,可自行清運并傾倒在指 定的處置場所;無自運能力的,應當與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 辦理建筑垃圾托運手續。觀前地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類別、標識、規格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及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 進行分類投放,不得亂倒生活垃圾。觀前地區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和具有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 許可證的收運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合同,報姑蘇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得隨意傾倒、堆放餐廚垃圾,不得將餐廚垃圾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
第十五條 觀前地區禁止下列經營行為:
(一)無證無照經營;
(二)沿街和公共廣場周圍建(構)筑物內的經營者擅自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三)銷售失效、變質產品或者銷售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四)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五)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 觀前地區禁止下列有礙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露天燒烤食品;
(二)擅自搭建,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反復糾纏、強行討要 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
(四)在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樹木、地面上涂寫、刻畫;
(五)擅自在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
(六)在臨街建筑物的屋頂、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晾曬有礙市容物品的;
(七)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等,亂倒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八)在施工場地不按照規定設置臨時環境衛生設施、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九)有礙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在觀前地區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
(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二)舉辦營業性演出的;
(三)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經批準的活動。
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舉辦商業、文化等活 動的,舉辦單位應當設置臨時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活動結束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清除設置的臨時設施,保持道路、場地的整潔。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 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使用電能、管道燃氣等安全和環保能源。公共充電設施、共享充電設施的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充 電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保障充電安 全;并應當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對安全事故的能力。觀前管理辦公室配合有關部門定期開展生產經營、既有建 筑、消防等安全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落實行業部門監管和安全單位主體責任。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劃分依法對觀前地區生產經營主 體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觀前地區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保持外立面整潔和完好,觀前管理辦公室定期督促各責任主體按照規定進行外立面清洗、粉刷。各有關部門定期開展觀前地區市政、路政、河道、燈光等各類公共設施以及市政設施、市政附屬設施、環衛基礎設施、綠化的日常檢查和養護。
第二十條 觀前地區交通組織方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 門會同觀前管理辦公室依據道路實際需要制定、調整并按照規定 提前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等措施。下列區域實行步行區域管理:
(一)觀前街(包括玄妙觀廣場);
(二)東至宮巷西側、南至富仁坊北側、西至邵磨針巷東側、北至觀前街的圍合區域;
(三)碧鳳坊、觀巷、碧鳳坊二弄以及宮巷北段(碧鳳坊到蔡匯河頭段)。
上述步行區域,除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輛外,其他車輛禁止進入;對確需進入的車輛,由觀前管理辦公室依法引導其按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在規定的停車場所停放。觀前管理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提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對步行區域進行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如遇突發情況或重大事項,可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步行區域進行臨時管控。
第二十一條 根據實際情況,觀前管理辦公室可以提出建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相關規范綜合考慮觀前地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設置相關標志 標線設施和規定使用時間。觀前管理辦公室鼓勵、引導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利用互聯網技術提高服務水平并將車輛識別信息、車輛進出時間、實時泊位等信息接入區級停車管理信息系統,配合有關部門有序推進觀前地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設。觀前管理辦公室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在公共場所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引導電動自行車有序停放,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
第二十二條 觀前地區合理設置休息座椅、坐凳、行李寄存站等公共設施和無障礙設施。
觀前管理辦公室配合有關部門在觀前地區設置游客服務中心、醫療救助點、母乳哺育室、環衛設施和直飲水供應點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三條 觀前管理辦公室會同公安、交通、應急等部門建立健全大客流應對機制,加強對觀前地區人群擁堵、踩踏等相關安全風險的預判、評估,制定相關預案。觀前地區依法設置必要的監控設施,對客流實施動態監測、報告、預警;必要時,依法采取疏導、限流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觀前管理辦公室配合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標準,結合觀前地區實際,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發生突發事件的,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