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蘇區屬直管公有住房申請式退租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踐行保護與更新并重的重要理念,處理好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群眾居住條件改善的關系,完善姑蘇區屬直管公有住房租賃制度,規范姑蘇區屬直管公有住房申請式退租行為,根據《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姑蘇區屬直管公有住房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姑蘇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直管公有住房,是指由姑蘇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的,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計收租金的姑蘇區屬直管公有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申請式退租是指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自愿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由管理部門支付退租價款并收回其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條
姑蘇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作為直管公有住房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負責直管公有住房申請式退租管理、審核、監督工作。
姑蘇區財政局作為財政資金的管理部門,依職能對申請式退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申請式退租應遵循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原則。
申請式退租應有利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群眾居住條件改善、直管公有住房整體使用效益提高。
第五條
直管公有住房申請式退租所需資金,從直管公房相關收益中統籌安排。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得退租:
(一)他處無住房且退租后無固定住所的;
(二)涉及對私改造遺留問題尚未處理的;
(三)無故拖欠租金、滯納金或存在租賃糾紛未處理結束的;
(四)損壞房屋未予修復、賠償的;
(五)對使用權存在重大影響的法律程序尚未終結的;
(六)其他不允許退租的情形。
第七條
申請退租的直管公有住房的面積以管理部門記載或確認的租賃面積為準。
第八條
承租人申請退租,需向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姑蘇區屬直管公有住房申請式退租申請表》;
(二)租賃協議及租賃證原件;
(三)承租人的身份證、結婚證、戶籍等證明材料;
(四)承租人申請退租后有固定住所的相關材料和具結書;
(五)承租人配偶及記載的同住家庭人員同意申請退租的書面材料;
(六)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承租人和相關人員應當現場提交以上申請材料并簽字確認;承租人或相關人員無法現場簽字確認的,應當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具結書或委托書或通過遠程實名認證完成確認手續。
第九條
經管理部門現場踏勘、資料審核,不存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管理部門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出具《姑蘇區屬直管公有住房申請式退租審核表》。
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核期限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條
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對申請退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價格進行評估。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評估程序和技術標準進行評估,出具書面評估報告。
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價格評估時點以承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的日期為準。
承租人、管理部門確認后的評估價格為申請式退租價格。
第十一條
管理部門與承租人協商一致的,簽訂《姑蘇區屬直管公有住房申請式退租協議》,原租賃協議終止,租賃證隨之失效。承租人按協議約定將申請退租的直管公有住房騰空、結清水電費及稅費等相關費用,遷出所有戶籍,房屋經驗收后交回管理部門,管理部門按協議約定支付相應的價款。
管理部門與承租人未能協商一致的,保持租賃關系不變。
第十二條
申請式退租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姑蘇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9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