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區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經研究決定,現將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委托姑蘇區衛生監督所行使行政執法權。
一、委托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第二十一條規定:“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二)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三)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二)衛生部39號令《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縣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內日常衛生監督工作,主要職責為:(一)衛生行政許可、(二)公共衛生監督、(三)醫療衛生監督、(四)其他”。
二、委托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處方管理辦法》《血站管理辦法》《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等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工作(上述法律、法規等如有修改或者轉變執法主體,依據最新規定執行)。
三、委托權限
(一)對違反委托范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報委托機關審查)。
(二)按照姑蘇區民政和衛生健康局的決定,履行各類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現場行政控制等工作。
(三)履行各類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各項衛生健康行政監督職責。
四、委托期限
2022年1月1日 —— 2027年12月31日
五、執法范圍
蘇州市姑蘇區
六、相關要求
(一)衛生健康監督執法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二)姑蘇區衛生監督所在行政處罰等執法監督工作中,應認真執行姑蘇區民政和衛生健康局的衛生健康監督工作計劃,接受相關處室的監督檢查,主動開展衛生健康監督執法工作調研,積極提出衛生健康監督執法工作建議,全面完成姑蘇區民政和衛生健康局交付的各項監督執法工作任務。要建立衛生健康監督執法責任制,嚴明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和執法紀律,嚴防監督執法責任事故,嚴肅追究監督執法責任差錯與事故,對監督執法違紀違規違法行為應及時向姑蘇區民政和衛生健康局報告。
(三)姑蘇區衛生監督所不得超越職權范圍執法,并不得再行轉委托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委托權限僅在委托期內有效。
(四)姑蘇區衛生監督所在行使委托權限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省、市、區關于行政執法的相關規定及區民政和衛生健康局有關行政執法制度,健全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內部運行機制,行政處罰決定應及時公示。
委托機關(蓋章) 受托機構(蓋章)
日期:2021年12月20日 日期:2021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