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蘇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試行)
第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對其制作以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進行公開。
第二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誰制作產生誰公開”的原則實施;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真實可靠原則。行政機關所發布的信息應全面、真實、可靠;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及時準確原則。及時更新新聞、政策、法規等信息,確保信息的時效性,及時撤換已不執行的政策法規條文,避免對群眾產生誤導。
(三)服務群眾原則。充分利用各種便民利民的公開發布形式,主動公開應當讓公眾知曉的各類信息,并積極從靜態公開向動態公開、從辦事結果公開向辦事過程公開轉變,最大限度地方便企業和群眾。
第四條 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五條 區政府本級及其部門和各新城、街道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區政府及其部門和各新城、街道制定的相關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六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各行政機關需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和形式進行審核。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審核,主要包括公開內容的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和連續性,確保公開內容全面、真實、合法。政府信息公開形式審核,主要包括公開形式的規范性、合理性,以及形式與內容的一致性,便于群眾了解掌握。
第八條 在公開政府信息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九條 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部門確定。對于涉密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條 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十一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經審核后應當采取符合該信息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及時予以公開:
(一)廣播、電視、報紙等公眾媒體;
(二)區政府門戶網站;
(三)政府新聞發布會;
(四)政府機關所設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姑蘇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試行)
第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條 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按規定及時予以答復。
第三條 申請人應采用書面形式,并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做好記錄。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第五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六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申請內容含有不應當公開的信息,能夠做區分處理的,將可以公開的部分提供給當事人。屬于不予以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七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對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姑蘇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試行)
第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保密審查應當貫徹“既保證政府信息及時有效公開,又確保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針,必須遵循“未經保密審查的信息不得公開、未經解密并準予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公開與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開”的原則。
第二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制定保密審查程序規范,明確責任部門,指定審查人員。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實行主要領導總負責、分管領導組織協調、責任部門和專門審查人員具體實施、保密工作部門指導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三條 各行政機關負責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審查人員必須經過省轄市以上保密工作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相應的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資格,并經本機關單位正式授權后履行保密審查職責。
第四條 各行政機關對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實行“自審”和“送審”相結合的逐級審查制。提供信息的部門應當對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開進行初步審查,再交由本機關單位審查人員進行復審,最終由分管領導終審并簽發;其中涉及重要內容的信息應當由審查人員呈報分管領導審核確定。
第五條 對擬公開的信息本機關單位不能確定其能否公開時,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有關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進行審查和確定。保密審查的過程和結論應當有文字記載。
第六條 區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指導、監督,及時通報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適時組織開展對上網公開信息的保密檢查,通報網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見。
姑蘇區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制度(試行)
第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機制。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公開該政府信息前,都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二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三條 屬于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四條 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公文后5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5個工作日內不答復的,視為同意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五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對是否公開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六條 對應與其他行政機關溝通協調后再發布的政府信息未溝通協調,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并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機關可以向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異議,并將相關情況報告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