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堅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提高城市規劃、建設、治理水平,加快轉變超大特大城市發展方式,實施城市更新行動,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打造宜居、韌性、智慧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是實施城市提升、推動城市更新的重要保障。
2011年起,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陸續出臺《市區房屋征收計戶規則、房屋分類、面積認定規定》(蘇住建規〔2011〕4號)、《蘇州市城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處理規定》(蘇住建規〔2012〕8號)、《蘇州市城區征收直管公房有關補償的規定》(蘇住建規〔2012〕9號)等相關政策法規作為我市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依據。為了進一步規范姑蘇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結合姑蘇區實際,特制定《姑蘇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市區房屋征收計戶規則、房屋分類、面積認定規定》《蘇州市城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處理規定》等。
三、主要內容
《意見》共二十四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確定被征收房屋計戶規則,規定被征收房屋以不動產權屬證明計戶為原則,同時明確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原集體土地上房屋、國有、集體企業(含已改制企業)的福利性公有住房的計戶規則。
二是確定被征收人等的認定規則,規定被征收人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審批材料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認定。
三是確定國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原集體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的認定規則,同時明確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未經登記建筑,是指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未符合其他相應認定條件的建筑,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未經登記建筑面積為違法建筑面積。
四是確定享受最低貨幣補償、基本居住保障的條件、流程以及標準。
五是確定征收各類特殊情形房屋的補償規則。
六是確定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規則,同時明確移裝固定設施補助費、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等標準在項目補償方案中明確。
七是明確《意見》適用范圍、術語定義、解釋主體及有效期等內容。


